北京丹青瑞华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5日,我院通过公开招标与贵司签订了“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精度光栅测长机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HJL2024-JZ-00002),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在合同签署的9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供货日期应在2024年4月14日之前,现已超过供货期限三周,经过多次催告,贵司仍未能按约定完成供货验收。为此我院依据采购合同第九条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精度光栅测长机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HJL2024-JZ-00002),并按照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4800元。
特此通知。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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