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停征收费后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转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皖质函 [2017]352号文件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局令第15号)第三条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省质监局依法将全省质监系统内1个省级、18个市级、63个县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系统外10个专业计量站等92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7个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情况对社会予以公开,便于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统一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凡涉及资质能力调整变更的,必须于调整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以便及时对公开内容予以动态调整变更。

三、强制检定工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坚决执行以上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要求,加强对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一)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推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检定。

(二)省直管县广德、宿松县级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宣城市、安庆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四)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强制检定工作,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与省计量行政部门协商指定检定单位。

四、强制检定的申请

(一)计量标准器具(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全省计量标准器具申请首次检定的,需提供《建立计量标准申请书》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后续检定的需提供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二)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

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根据以上规定,决定对全省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试行强制检定主体备案承诺制度,并明确送检单位或者个人、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行政部门的三方责任:

1.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界定的主体责任。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和后续调整通知规定,以及是否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四个方面,结合其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种类及现场用途,正确界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属性,承担申请强制检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登记造册,按规定填写《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附件),对所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行首次备案承诺,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并向其指定的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备案承诺后新增或变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必须再次填写《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重点明确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调整变更情况,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承诺;备案承诺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无变化、到期申请后续检定的,只需提供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或《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

2.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检定责任。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自身资质能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依法受理经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承诺的强制检定业务。强制检定完成后,妥善保存工作档案并统计汇总。同时,将强制检定情况按年度报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3.计量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单位或个人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受理其备案承诺材料,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重点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备案承诺、检定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送检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局令第1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全省计量检定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聚焦能力提升,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检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重点建设先导性、全局性、战略性计量标准,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重点建设特色性、区域性计量标准,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重点建设量大面广的民生计量标准,专业计量站要重点建设“高、精、专”计量标准,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计量支撑能力。省质监局将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情况,列入对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市场监管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情况,也要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确保基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稳步提升。

(二)强化检定服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确需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全省计量检定机构要在严控强制检定范围、落实属地检定责任的基础上,全面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积极转变工作态度,对企事业单位送检人员要耐心接待、细心解说,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对全社会公示本机构授权的强制检定项目,优化检定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定任务。

(三)强化经费保障。(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国国 国务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国发〔2013〕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15号)要求,申请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增加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投入,重点扶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增加强制检定所需的计量检定设备投入。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申请将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强制检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相关计量检定机构顺利开展免费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四)强化责任担当。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担起监管责任,督促和监督送检单位和个人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所属计量检定机构认真履行检定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强制检定工作出现的问题。要加强计量强制检定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对拒绝、推诿单位或者个人送检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肃问责,确保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衔接。要进一步加强计量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省质监局将加大对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力度,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协调解决跨区域工作难题,确保全省强制检定工作规范有序。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认真组织填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全面摸清本辖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底数,切实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做好强制检定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附件:备案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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